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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师有偿补课,校长要被撤职?

2015-11-16 最新资讯 正在阅读:()

法治社会,职能部门应该也必须做懂法守法的“带头大哥”。而类似的老师有偿补课“连坐”校长的做法,在一些地方接连发生,依据的又是哪些法律法规?

为切实为孩子们减负,从教育部到各地教育主管部门,近年来都在三令五申、严查严管老师有偿补课。这样的做法当然没错,比如,曾一度大面积出现的,一些教师课堂故意“留一手”,迫使学生参加自己开办,或者自己能够“分成”的辅导班的现象,确实应该“一刀切”整治。

但很多事情一旦“用力过度”,就会出现跑偏。比如从报道中可知,根据陕西省教育厅的规定,“对查实有在职教师参与有偿补课行为的学校,要追究学校主要领导责任,一律停职检查,情节严重者,调离校长岗位。对违规补课过程中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和教师,要依法赔偿受害学生经济损失。情节严重的,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严肃处理。”

此一规定的本意很好理解,意在督促学校加强对有偿补课行为的管理。但不得不说,不管从个人隐私保护的角度,还是从实际操作层面看,学校管理者没有理由要求,在校老师必须报告在校上课、工作之外所有时间的动向。而且,即便老师们都报告了8小时之外的动向,学校管理者也不可能做到跟踪监督。也就是说,很可能的情况是,尽管学校三令五申、严防死守,在利益驱动下,仍不排除个别老师有偿补课,铤而走险。

如此状况下,再去“连坐”惩罚校长,显然欠妥。而付诸现实,类似的做法,并非陕西省首创。比如在今年3月,据媒体报道,继规定“一人搞有偿家教,全校年终考核和每位老师年终奖发放金额受影响”后,浙江诸暨对有偿家教再出重拳:除了追究有偿家教当事人外,还要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不作为的责任。

法治社会,职能部门应该也必须做懂法守法的“带头大哥”。而类似的老师有偿补课“连坐”校长的做法,在一些地方接连发生,依据的又是哪些法律法规?如果不能回答这一问题,只是为了解决迫切问题、迎合公众情绪,“想当然”地推行这样的做法,受损害的,显然不只是校长们的正当权益,大而言之的法制环境的形成、法治政府的构建,也会因此而被描上不光彩的痕迹。这实在是得不偿失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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