胶东在线消息 随着老龄化社会的到来,建立养老机构也成为了热门话题,设立养老机构应当具备哪些基本条件?民政局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科科长龙军,在民声访谈中进行了介绍。
龙军介绍,根据民政部2013年6月28日发布的《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》(民政部令第48号),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养老机构设立许可。根据养老服务业发展情况,经过多次修改,目前,设立养老机构应当达到以下条件:
1、举办者是依法成立的组织或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;
2、有符合相关规范的名称、住所、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;
3、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,符合国家环境保护、消防安全、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、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;
4、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、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;
5、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;
6、床位数在10张以上;
7、法律、法规、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。
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向所在县市区民政部门提出申请,涉外机构的设立许可向市级民政部门申请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