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原标题:北京二中院:校园伤害案近八成判学校担责,家长往往拒绝调解)
9月26日,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通报近三年来校园伤害纠纷案案情,调研结果显示,校园伤害纠纷案件四成以上发生在体育活动中,学校被判担责约占八成,“家长往往拒绝调解或提出较高的赔偿数额。”3年审结33件相关案件,涉未成年人51人
据北京二中院统计,近年来因课间打闹致伤、体育运动摔伤等各类校园伤害情况时有发生,并引发纠纷诉至法院。2014至2017年,北京市二中院先后审结校园伤害案件33件,涉及未成年人51人。
从伤害发生诱因看,案件主要有四种类型:一是同学间侵权行为引发;二是学校教育、管理不到位引发;三是学校未及时救助引发;四是学生个人体质或其他原因意外致伤。
调研数据显示,发生在同学间的侵权纠纷有21件,其中近五成系课间、午休、到校与离校等自由活动时间同学之间嬉戏玩耍导致。因学校教育、管理不到位引发的纠纷共有8件,主要为学校在体育教学及课外体育活动中缺乏安全保护措施,未给予学生有效指导与保护所致。
据二中院分析,校园伤害纠纷案件产生的原因有三个方面,首先是未成年学生自我保护和控制能力欠缺,其次是家长忽视对孩子的安全及心理健康教育,第三是学校教育、管理存在不足或漏洞。
近八成学校被判担责,家长往往拒绝调解
校园伤害纠纷呈现明显的阶段性特征。发生在小学、初中阶段的分别占比64%、27%,发生在幼儿园的伤害纠纷案件仅占9%,未发现有高中阶段的伤害纠纷案件。从伤害造成损伤部位及程度看,集中于骨伤、牙伤及眼伤,多数损伤较轻,上述案件中有11人构成伤残。
此外,共有14起案件发生在校内体育活动中,占比42%,有15起案件发生在课间、午休等自由活动时间,学生在这些时段易无序聚集在教室、楼道、操场等区域,极易因相互碰撞或嬉戏造成伤害。
在承担责任上,近八成学校被判担责。调研指出,学校在无行为能力人受到校园人身伤害案件中,适用过错推定原则,除非学校举证证明其尽到教育、管理职责,否则应当承担责任。上述案件中,学校被判决承担责任的占79%。
在校园伤害案件中,家长因孩子受伤情绪较为激动,往往拒绝调解或提出较高的赔偿数额。“学校则多认为自己并非直接侵权主体,尽到管理、保护职责,不同意承担责任。”调研报告说,上述33起案件中,仅有2起案件通过调解方式解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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